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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6-12 点击:23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进一步发挥开发区改革开放排头兵和转型升级主阵地作用,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方向,强化分类指导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两聚一高”奋斗目标,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基本原则,推动开发区向集成产业功能、生态功能、制度创新功能,以及部分生活服务功能的现代产业园区转型,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业创新的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二)加强分类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制造研发基地,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园区品牌。起步较早、实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要做大做强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起步较晚的省级开发区要注重发挥后发比较优势,高起点规划建设,提高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实效,加快推动产业要素集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苏南开发区要强化创新驱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腾笼换鸟”进程,打造高端竞争优势;苏中开发区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推进跨江融合发展,大力培育特色产业、比较优势产业,形成错位竞争优势;苏北开发区要坚持“生态+特色”方向,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走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二、注重统筹布局,坚持科学发展

(三)强化规划引领。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各设区市要综合考虑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编制本地区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等。各设区市要指导辖区内开发区编制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各开发区要扬优展长、集中突破,重点打造1个主导产业,扶持壮大1-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开发区用地规划管控。开发区四至范围必须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并位于允许建设区域内;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开发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明确功能定位。开发区要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着力打造特色创新集群,着力提升土地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智能制造普及率,成为本地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主要载体。各地要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重点建设好开发区核心区,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各级各类开发区要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着力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套完备的设施、共享便捷的资源;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注重数量速度向突出质量特色转变,走创新引领型、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协调发展。各地要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引导开发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实现错位发展、互补发展。持续推进南北共建园区建设,发挥苏南开发区在人才、技术、资金、规划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品牌输出,带动资本和产业联合,加快打造共建园区“升级版”。完善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共建园区引进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有关财政收入市县留成部分,可由合作双方商定按比例分成,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比例分别计入。鼓励开发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以及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参与江苏对口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支持“飞地经济”发展,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在长江经济带沿线和对口合作支援地区等共建产业园区,共同拓展发展空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集聚高端要素,优化创新生态

(六)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支持开发区构建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开放式协同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着力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由省、市、县财政给予不超过3年的培育奖励。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推动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开发区引进海外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引导区内企业与跨国公司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发展,与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创造一批前瞻性强、引领产业高端发展的高价值专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

(七)建优建强创新载体。支持开发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设立和引进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创业中心、孵化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推动开发区加快构建产学研联合平台。鼓励开发区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和深化实质性战略合作关系,引进、共建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和产业创新平台。鼓励发展创业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等创新促进服务机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立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众创空间,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新创业全程孵化体系。鼓励支持开发区建设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其资源优势和运作经验,参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支持开发区内创新型骨干企业开放共享创新平台资源,以“互联网+”带动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知识产权局)

(八)培育壮大园区企业。开发区要推动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重点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资本运营、品牌提升和人才引进、市场拓展。大力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采取“一企一策”等灵活方式,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骨干企业。加大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资金对开发区龙头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发区制造业企业围绕制造装备升级和互联网化提升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视本土企业发展,提升本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培育和扶持中小企业,引导其专注核心业务,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之路,培育行业“单项冠军”企业;鼓励大企业将加工、组装等非核心环节外包,让更多中小企业参与拓展产业链,形成以大带小、以小托大的发展模式。(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加快高端人才集聚。落实“双招双引”政策,坚持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同谋划、同开展、同考核。招才引智工作享受招商引资出国(境)审批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双创计划”“333工程”“外专百人计划”等省级人才支持计划向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重点倾斜。对于开发区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按程序一事一议,经审批后省财政最高可给予1亿元资助。支持开发区围绕特色产业集聚人才,打造一批“产业+人才”特色小镇。探索实行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将特色产业集聚区的特色专业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建设人才发展缓冲基地,推行人才在高校等事业单位与开发区“双落户”制度。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省级产业类引导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相关领域人才的引进、培养等;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鼓励开发区通过跟奖跟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开发区给予一定奖补。全面实施外国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鼓励开发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开发区“三定”方案,配齐配强专门的开发区人才工作力量。(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四、着力深化改革,激发发展动能

(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鼓励开发区在推进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管理体制高效化等方面先行先试,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开放平台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举措的叠加融合与集成创新。精心组织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等改革先行实践。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积极复制推广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委内加工、保税维修、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等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制度;进一步推进贸易多元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试点工作。支持自主研发、检测维修、再制造、保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融资租赁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加工制造中心、贸易销售中心、交易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和研发设计中心。推进开发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省科技厅)

(十一)提高管理效率效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开发区行政效能。在全省开发区稳步实施大部门制机构改革,加快实行“一枚公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一个平台管信用、一张网络管服务”。开发区与行政区统筹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普遍建立代办制度,推行大项目代办制、一般项目网上办理。开发区要率先实现“企业3个工作日内注册开业、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50个工作日内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3550”目标。各地要清理精简向开发区派驻的部门,支持开发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省级以上开发区可组建行政审批局,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现阶段确实无法赋予开发区的权力事项,应根据开发区管理实际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设立派驻机构或办事机构,实行“办事不出区”;派驻机构或办事机构,受开发区与派出部门双重领导,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以开发区管理为主。对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涉及《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可由国家级开发区直报省有关部门。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探索由开发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开发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支持开发区率先开展企业零用地鼓励类项目“不再审批”试点。(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开发区探索建设、运营、招商、管理和园区服务的市场化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开发区,或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支持开发区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体制,采用多元化投融资工具。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公用事业、资源环境、基础设施、产业转型升级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给予开发区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开发区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权明确、运转高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在参与开发区社会治理和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民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十三)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以及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分层管理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同级地方党委授权,可赋予开发区中层干部管理权和核定编制内自主用人权。允许开发区探索打破人才身份限制,支持开发区按规定实行聘任制、职员制和相应的工资制度;对实行绩效管理的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开发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绩效奖励分配,具体实施办法由开发区提出,报经所在地党委、政府审定后实施。对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聘用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支持开发区引进需要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等,可试行外籍雇员制度。探索开展以领导班子任期考核制、全员岗位聘任制为核心的开发区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制度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十四)完善管理体制。推进开发区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出台《江苏省开发区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的赋权清单。各设区市要通过委托、下放等赋权形式,切实做好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的赋权衔接和落实工作,确保相关权力事项下放到位、落地见效。各地可参照国家级开发区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充分赋予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以及必要的执法管理权限。开发区管理机构要落实《江苏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整合归并内设机构,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工作重心向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聚焦。各地要加强对开发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理顺开发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各类开发区要积极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建立与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探索引进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法制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五)促进整合优化发展。根据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开发区规范管理,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升级工作。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一区多园”的模式,探索通过整合、撤并、共建等方式,逐步使全省开发区数量达到合理规模。鼓励以国家级开发区或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优先对“低、小、散、弱”的各类园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重点对同一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多个开发主体,对未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和参照管理的开发园区进行整合。推进开发区的空间整合和机制融合,整合后的开发区要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管理。被整合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对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积极推动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在全省启动开发区整合优化试点工作,由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发区整合优化实施意见,试点设区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南京海关、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以《江苏省经济开发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开发区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考核评价的激励奖惩作用,对考核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升级、扩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发展较好、条件成熟的省级开发区按规定程序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对在当年综合考核评价中排名靠后的开发区、部分核心指标位居后列的开发区,予以通报、约谈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全省靠后的开发区,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以降级、整合或撤销,不再推荐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开发区综合评价结果与开发区管委会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挂钩。规范和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制度,完善具有开发区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部门、开发区主管部门与各开发区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规定,从源头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反映开发区运行发展情况,切实提高统计分析水平,使开发区统计和考核评价真正起到决策依据和工作导向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规范精简针对开发区的检查、评比和考核。(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南京海关、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七)推动园区和谐发展。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富民33条”政策,发挥集聚产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着力拓展就业空间,推动富民增收与经济增长互促共进,推动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开发区要优化创业环境,制定并不断完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搭建创业就业支持服务平台。探索完善开发区内非公企业的党建工作机制,推进具有开发区特色的文化建设。鼓励开发区进一步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开发区要完善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常态化利益协调机制和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风险“一票否决”,综合施策,建设平安和谐园区。(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监局)

 六、面向国际竞争,提升开放层次

(十八)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水平。鼓励开发区瞄准发达经济体、世界500强、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引进一批龙头型旗舰型重大外资项目。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先进制造业利用外资质量,推动开发区企业与境外高端制造企业深入合作,搭建智能制造国际合作平台。落实各项鼓励政策措施,推动外资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快企业设备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鼓励跨国公司在开发区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引导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拓展职能,培育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运营中心或运营总部。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简化跨国企业集团进行外汇和人民币集中运营管理手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南京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十九)优化营商投资环境。开发区要努力营造公平公开、便捷高效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改革,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开发区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开发区依法依规开办各种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外商投资纠纷投诉调解力度,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着力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鼓励开发区在金融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多元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依托开发区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和园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创新投资促进机制。开发区要把投资促进作为基本职能和重要任务,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创新招商引资工作举措,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政府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转变,广泛运用集群招商、专题招商、板块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以人才引项目、与国内外专业招商机构合作等方式方法,大力开展以产业规划为指导的产业链招商、专业化招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的多途径多方式深度合作,探索产业引导基金、股权引导基金等产融结合的资本招商新模式。加强省、设区市、开发区和重点企业集团联动招商,构建覆盖全省各层面的招商网络。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地方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投资促进工作人员出访管理。充分发挥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作用,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投资促进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提升国际合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国际合作园区,创新管理模式和市场化开发模式,探索建立跨国联合开发、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吸引跨国公司连片开发等多元开发机制。推进国际合作创新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吸引和促进最新科技成果在开发区内转化。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支持有意愿、有实力的开发区发挥品牌形象、体制机制、管理经验和产业集群优势,探索组建境外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或管理服务公司,通过“重资产”园区投资运营和“轻资产”园区管理输出等不同模式,参与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和产能合作示范区建设,为我省企业“走出去”集聚发展搭建良好平台。支持开发区企业以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开展绿地投资、海外并购重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南京海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

 七、深化调整转型,转变发展方式

(二十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开发区要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将产业结构调整作为转型升级的主攻方向,大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工艺、产品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推动产业提档升级,创建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联动融合发展,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第三方物流、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开发区为载体,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大力支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绕“一区一战略产业”布局,做精做强优势产业,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和区域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开发区布局和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防控环境风险,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确保环境保护与园区建设、产业发展统筹推进。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用严格的技术、环保、安全标准倒逼低效落后产能退出。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产业耦合,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碳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推进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公共平台,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到2020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完成循环化改造。支持开发区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覆盖项目能评、环评等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实施开发区绿色发展水平评估,鼓励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绿色园区,支持国际合作生态园区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二十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开发区用地要纳入所在市、县统一供应管理渠道,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建设用地标准。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管,强化用地强度控制。加大低效用地再开发力度,主动减少无市场、应淘汰、已过剩的低效产业用地,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平稳退出。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地均产出效益、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成果纳入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指导。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开发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方可申请扩区、升级。(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开发区要高标准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环卫等设施,并将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整体规划。坚持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加强开发区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实现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开发区要率先推进海绵型开发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等入地工程。提升开发区信息化水平,加强开发区政务信息化和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建设,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大力实施“互联网+”,着力建设智慧园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强化要素保障,推进工作落实

(二十六)落实支持创新政策措施。开发区要率先落实我省“科技创新40条”“人才26条”等支持政策,释放创新创业活力。鼓励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着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财政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开发区内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开发区要率先落实国家新修订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予以单列。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孵化资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鼓励开发区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立法,支持创新创业政策先行先试,加快形成可复制经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省知识产权局、江苏证监局)

(二十七)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按照有保有压、重保优供、分级保障的原则,合理分配用地计划,对开发区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重点给予用地支持。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倾斜支持科技创新、民生和文化创意等新型产业用地,严禁向产能过剩行业安排用地计划。提高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对开发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前10名的经济类开发区、前5名的高新类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经批准后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建立与市、县(市、区)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适当向开发区倾斜。支持开发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搭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引导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投资基金、PPP融资支持基金、PPP项目专项引导资金等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投资运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通过股权、债权方式募集资金。对苏中、苏北实行以奖代扶政策,继续实施对共建园区的考核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加强开发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开发区领导班子建设,通过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等多种形式,选拔优秀干部到开发区任职。各设区市要建立开发区与市直或县(市、区)直机关干部交流机制,推进开发区干部的纵向横向交流;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开发区干事创业,对调入开发区的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执行开发区人事、薪酬制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加大开发区干部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境内外优质资源,有计划地安排开发区干部参加培训交流。落实我省《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鼓励开发区干部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十)重抓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快推进落实。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强的工作和政策细则,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南京海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精准施策,务求实效,适时对推进改革创新工作成效明显的开发区予以表彰。

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大力营造有利于开发区改革创新的政策环境,积极构建促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全力推动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