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要闻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简称江苏青企联),英文名称为JIANGSU FEDERATION OF YOUNG ENTREPRENEURS, 缩写:JSFY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青年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以及工商业人士中的青年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治性、经济性、自律性”有机统一,服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为会员搭建学习提高、交流合作、成长成才、创业创新的良好平台,引导广大会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培养造就一支弘扬新时期苏商精神、传承发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充满竞争活力、与党同心同德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后备队伍,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做到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争做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身光彩事业,热心公益事业。重视和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三、密切与会员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反映会员的情况及正当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创业创新和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和组织会员有序参与社会事务。
四、密切关注全省青年企业家群体的现状、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挖掘、树立、宣传青年企业家群体中的先进事迹,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着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勇于创业创新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后备队伍。
五、搭建会员企业间的互通信息平台,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流;开展与高校、科研机构,各类商会、协会以及其它社团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在省内外或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参加有关经贸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符合本会设立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所属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四)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五)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论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
各省辖市青年企业家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加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初审;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理事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议事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应尽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以上1/3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所属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四)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五)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论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第一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第一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等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六)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七)特殊情况可委托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八)提出秘书长人选,交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秘书长的聘用。
(九)会长办公会议另行规定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协助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和代表会长主持理事会;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其他有关职权;
(三)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会长会议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理事会、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处的工作;
(七)当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八)对本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追偿;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以及理事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可提请理事会改选。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17日江苏省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